台南少觀所督促收容少年在教室讀經。(圖/聯合報)
大法官近期做出第六六四號解釋,認為將逃學逃家的少年虞犯,被送進少年觀護所收容或少年輔育院施以感化教育之作法形同羈押監禁,宣告少年事件處理法相關規定違憲,最遲一個月內失效。
司法院長賴英照昨天親自舉行記者會,說明本號解釋是大法官首次針對保護少年人格權,所作的重要解釋。 賴英照表示,國家應該把逃學逃家的少年虞犯,安置在適當的福利或教養機構,保護他們,讓他們享有一般的學習及家庭環境;現行的收容及感化教育屬於「拘禁」,不符比例原則,更違反國家保障少年身心健康發展的意旨。
家庭和學校對於逃家逃學的少年無力管教時,送交少年法庭處理似乎理所當然。但是高雄少年法院法官何明晃卻認為,現行的少年事件處理法,對於未犯罪的少年羈押監禁,無法善盡保護少年的目的,且侵害人權,因而聲請釋憲。大法官前天做出解釋,宣告該法違憲,一個月內失效。
何明晃法官認為,執法者不能只是被動適用法律,發現法律違憲應主動反映,協助弱勢者。依據他的觀察與經驗,把未犯罪的孩子關起來,並沒有解決問題。例如:「你給孩子什麼,他都接受。」長期審理少年事件的何明晃,在法庭上透過細膩的觀察,他說,孩子不會怪你,「但他會如何看待自己呢?常常是自我的負面標籤化。」
大法官做出的解釋,還給青少年一個被合理對待的空間。未成年虞犯,應當被安置在適當的福利或教養機構,享有一般的學習與生活環境,而非視同犯人予以拘禁。期待未能主動出擊的內政部兒童局,秉持維護兒少福祉的立場,與相關機關妥為協商,在舊制瓦解之後,建構更為理想的新制,真正幫助歧路徬徨的孩子。 (黑色字體參考自 「在感化院等死…」 法官幫少年解套 ;藍色字體參考自 「社論日日談」合理對待犯錯卻未犯罪的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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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正案三讀 翻轉虞犯印記 原文網址: 《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正案三讀 翻轉虞犯印記 | ETtoday法律 | ETtoday新聞雲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90604/1459692.htm#ixzz62BtlvN16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立法院於上週五三讀通過了《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司法院指出,此次總計異動32條條文,是《少事法》1997年修正公布87條條文以來,最大幅度的修正。司法院祕書長呂太郎指出,本次修正共有四大重點:廢除觸法兒童準用《少事法》規定、曝險少年去標籤,縮減司法介入事由、建置曝險少年行政輔導先行機制、尊重少年主體權及保障程序權。司法院認為,這將翻轉少年虞犯的印記,回歸教育、社政體系。 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長謝靜慧補充,本次修正以促進兒少在教育、社區及福利行政中能受到公平對待,尊重少年主體權及程序基本權為主要方向。她指出,虞犯制度以預防少年犯罪為本旨,是我國現行少年司法制度特色之一。但有鑒於虞犯少年並未觸法,相同行為在成年人是不受處罰的,因此兒權公約國際審查專家在結論性意見指出,應去除虞犯少年的身分犯規定;因而本次修正首先改以少年之性格及成長環境、經常往來對象、參與團體、出入場所、生活作息、家庭功能、就學或就業等一切情狀,判斷是否有保障少年健全自我成長之必要者,以補足少年健全成長所需,作為司法介入的正當性原則,去除身分犯之標籤效應。 謝靜慧進一步解釋,本次修正並依照本院釋字第664號解釋揭示司法介入事由的明確性要求,刪除現行規定7類事由中的4類,僅餘「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危險器械」、「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之行為而尚未觸犯刑罰法律」、「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等3類行為,作為辨識曝險少年的行為徵兆。 另外謝靜慧也提到,本次修法大幅減少司法介入的機會,包含曝險少年在新制實施後將以「行政輔導先行,以司法為後盾」的原則,協助曝險少年不離生活常軌,不受危險環境危害。另外本法修正1年後,7到12歲的兒童如有觸法事件,將回歸12年國民基本教育及學生輔導機制處理,不再移送少年法庭;行政機關也給予教育及社政單位1年期間,可以做足充分準備。 原文網址: 《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正案三讀 翻轉虞犯印記 | ETtoday法律 | ETtoday新聞雲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90604/1459692.htm#ixzz62BtlvN16 Follow us: @ETtodaynet on Twitter | ETtoday on Facebook